2021-05-24   
邓某某等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一案

邓某某等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一案

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,邓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,后拆伙独立售卖减肥药,期间陆续雇佣员工十多名,以阿里巴巴为平台向全国各地生产、销售减肥药。其中邓某某参与生产、销售减肥药金额1100多万元,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且应属于特别严重情节。

钱龙明律师研究本案后发现,侦查机关查扣的减肥药中,有很小一部分不含违禁成分,该点可以作为本案的突破口。虽然邓某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金额虽已远远超过50万元,但若能减少法院对现有金额的认定,对邓健科的定罪量刑仍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。另外,邓某某虽为主犯,若厘清他与其他主从犯在案件中的作用轻重差别,仍可认定其存在从轻情节。法院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减少认定了犯罪金额,为邓某某最后获得有期徒刑处罚做了相当大的努力。本案入选了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(法律服务)案例库。